2010年1月1日 星期五

寫作教材

(資料來源:http://hk.news.yahoo.com/article/091230/3/fwb6.html)





(星島日報報道)
  《聖經》中,《利未記》及《使徒行傳》均禁止信徒「茹血」,故此猶太教,甚至在其後創立的回教,其教徒都皆不食用動物血液。然而,將此戒律更進一步被理解成不可接受輸血,則啟始於「耶和華見證人」之教義。
  不食血與不輸血,可謂大相逕庭,前者不過是減少了一種食物,後者卻等同在危急關頭放棄救命之源。從此,引申出一系列的法律問題。譬如,某人遭襲擊而受傷,本可經搶救而活命,但他身為教徒,拒受輸血,結果失救致死,那麼襲擊他的人該當何罪?某人的死,是出於自己維護信仰的代價,抑或兇手的罪行?一九七五年的R v Blaue案,便是個經典的例子。
  案中,被告潛入十八歲少女的寓所,企圖強姦,但遭到反抗,於是用刀把少女刺傷。身為「耶和華見證人」信徒的少女,肺部受傷,但在送院後不肯接受輸血,令手術無法進行,最終一命嗚呼……被告辯護時指出,少女拒絕輸血的行為,中斷了他傷人以及她死亡之間的「因果關係」,意思就是不接受輸血才是致死的直接原因。醫學報告也證實,如果傷者同意輸血,很大機會可挽回性命。
  然而,法官引用了侵權法中著名的「蛋殼原則」(Eggshell Skull Rule),意思是我們對待身邊之人,必須假設他們都如雞蛋般脆弱,絕不可因受害者本身的特殊情況(例如身體異常虛弱),而把責任推回他們身上,從而逃避過失。
  最終,被告被判誤殺罪名成立。這趟,法律與宗教似乎找著了一個交匯點……可是,還有其他的衝突與挑戰,在未來等著……
(瑣見瑣文 翁靜晶)

2 則留言:

  1. 相信不使用動物血液,是由於不接受為自身利益而犧牲其他動物生命的道理。當日的「定」「義」者,又怎會想到「捐血」這種新穎、利學而不用犧牲生命的「義舉」呢?
    其實各教教宗都宜帶頭定期檢討教義,因時制宜,因事制宜,因地制宜……在不違背「良心」或「神的旨意」的原則下,修改規條。要知道宗師會分辨「神」的道理,而老百姓不會,為害「人間」就冤枉了。
    不過教會大抵不會有這種公開的「立法」機關,否則,豈不是神的旨意可由人妄自詮釋?不過,其實一直以來,何嘗不是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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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2. 這讓我想起了〈達文西密碼〉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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